(2017)皖0123民初2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应付与廖德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应付,廖德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3民初2383号原告:李应付,男,汉族,1956年8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庐江县。诉讼代理人:王守志,安徽奥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储德军,安徽奥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德法,男,汉族,1967年10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应付诉被告廖德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应付于2017年6月22日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廖德法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应付的撤诉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应付撤回对被告廖德法的起诉。审判员 聂新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霄亮本裁定所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