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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越执民字第448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城西支行、绍兴丰华织造绣印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城西支行,绍兴丰华织造绣印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世杰烫整有限公司,绍兴县华苑布业有限公司,赵惠娟,邵云根,沈幼元,郑志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越执民字第448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城西支行,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胜利西路1197号。负责人应克成,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绍兴丰华织造绣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兰亭镇阮港村。法定代表人赵惠娟。被执行人浙江世杰烫整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漓渚镇漓渚村盘山公路。法定代表人邵云根。被执行人绍兴县华苑布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杨汛桥镇张吴渡村。法定代表人郑志华。被执行人赵惠娟,女,196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被执行人邵云根,男,196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被执行人沈幼元,女,197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被执行人郑志华,男,197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绍越商初字第794号民事判决书,向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后本院委托诸暨市正昊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浙江世杰烫整有限公司名下座落于绍兴市漓渚镇汽车站旁工业房地产及无权证建筑物【权证号:绍房权证漓渚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绍县国用(2004)字第18-31号】进行评估,委托绍兴市天马资产评估事务所对被执行人浙江世杰烫整有限公司内全部机器��备、设施进行评估,2017年6月10日,本院依法在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开对被执行人浙江世杰烫整有限公司名下座落于绍兴市漓渚镇汽车站旁工业房地产及无权证建筑物【权证号:绍房权证漓渚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绍县国用(2004)字第18-31号】{以诸正昊房评字SF【2016】第114号评估报告为准}和被执行人浙江世杰烫整有限公司内全部机器设备、设施{以绍天马专评字(2017)第4号评估报告为准}进行拍卖,买受人绍兴东门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8737780-3)以人民币6920473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浙江世杰烫整有限公司名下座落于绍兴市漓渚镇汽车站旁工业房地产及无权证建筑物【权证号:绍房权证漓渚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绍县国用(2004)字第18-31号】和被执行人浙江世杰烫整有限公司内全部机器设备、设施的查封。二、将被执行人浙江世杰烫整有限公司名下座落于绍兴市漓渚镇汽车站旁工业房地产及无权证建筑物【权证号:绍房权证漓渚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绍县国用(2004)字第18-31号】{以诸正昊房评字SF【2016】第114号评估报告为准}和被执行人浙江世杰烫整有限公司内全部机器设备、设施{以绍天马专评字(2017)第4号评估报告为准}的所有权及相应权利归买受人绍兴东门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8737780-3)所有。上述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绍兴东门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时起转移。三、买受人绍兴东门机械配���有限公司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平代理审判员  蒋维良代理审判员  陈 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范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