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民初7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刘有胜与史相州、吴秀玲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7354号原告刘有胜与被告吴秀玲、史相州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刘有胜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有胜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有胜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刘有胜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周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新书 记 员 尹留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