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3民初1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付作江与四川杜泰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作江,四川杜泰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3民初1300号申请人:付作江,男,1976年10月21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被申请人:四川杜泰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堂县淮口成都纺织印染工业集中发展区。法定代表人:杜其友。原告付作江与被告四川杜泰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付作江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杜泰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70442元。申请人付作江用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审理后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四川杜泰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70442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曾顺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