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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721民初1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程启旺与柳党培、罗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启旺,柳党培,罗闰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21民初1257号原告:程启旺,男,1964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檀盛林,安徽省东至县昭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柳党培,男,1967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被告:罗闰华,男,1974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原告程启旺与被告柳党培、罗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程启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江 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程建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