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21民初1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程启旺与柳党培、罗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启旺,柳党培,罗闰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21民初1257号原告:程启旺,男,1964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檀盛林,安徽省东至县昭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柳党培,男,1967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被告:罗闰华,男,1974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原告程启旺与被告柳党培、罗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程启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江 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程建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