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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21民初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国泰与民勤朗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泰,民勤朗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21民初924号原告:王国泰,男,生于1988年11月,甘肃省民勤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胜玉,甘肃芳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民勤朗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蔺建平,该公司经理。原告王国泰诉被告民勤郎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于2017年6月12日向原告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但截止2017年6月22日原告王国泰仍未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审判员  李军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晓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