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民初2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袁志宏与王金来房屋租赁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志宏,王金来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2119号原告:袁志宏,女,住武汉市武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由洋,吉林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光伟,吉林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金来,男,住长春市二道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瑞,吉林正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袁志宏诉被告王金来房屋租赁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3月8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志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00元,减半收取1,2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邢子健人民陪审员 张立平人民陪审员 田跃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高 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