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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民初2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袁志宏与王金来房屋租赁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志宏,王金来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2119号原告:袁志宏,女,住武汉市武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由洋,吉林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光伟,吉林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金来,男,住长春市二道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瑞,吉林正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袁志宏诉被告王金来房屋租赁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3月8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志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00元,减半收取1,2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邢子健人民陪审员  张立平人民陪审员  田跃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高 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