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02执4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乌兰察布市顶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陈振宏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兰察布市顶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陈振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02执4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乌兰察布市顶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京呼高速路口。法定代表人:王志强,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陈振宏,男,197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兴和县城关镇福瑞巷168号。本院在执行乌兰察布市顶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陈振宏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生祥审判员 鲍恩浩审判员 李永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镇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