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民初7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罗某、招某1等与黄静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招某1,招某2,黄静芳,罗文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7345号原告:罗某,女,汉族,1981年11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原告:招某1,女,汉族,2010年7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理人:罗某。原告:招某2,女,汉族,2014年3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理人:罗某。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虹儒,广东平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静芳,女,汉族,1981年8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罗文镜,男,汉族,1988年2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招某1、招某2诉被告黄静芳、罗文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招某1、招某2撤回对被告黄静芳、罗文镜的起诉。本案因原告撤诉,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5元(原告已预交),被告自愿负担并已迳付原告。审判员 羊 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冯嘉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