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05刑初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江树明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树明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205刑初109号公诉机关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江树明,男,汉族,高中文化,司机,户籍住址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因本案于2017年3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6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16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辩护人黄森彬,广东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韶曲检公刑诉[2017]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树明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江树明及其辩护人黄森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4日11时许,被告人江树明驾驶粤F×××××号轻型普通货车搭载侯某和邓某沿X317线由韶关市曲江区樟市镇行驶至X317线40KM+80M罗坑镇雪花岩茶叶公司转弯路段超车时,与前面同方向由曾庆保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曾庆保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曾庆保经抢救无效于2017年1月15日死亡。经法医鉴定,曾庆保符合颅脑损伤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江树明对事故负主要责任,曾庆保对事故负次要责任。案发后,江树明对被害人家属作出赔偿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江树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身份证、户籍信息、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疾病诊断书、抢救记录、死亡证明、火化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赔偿协议、收据、谅解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张某、黄某、潘某、邓某、侯某的证言,被告人江树明的供述与辩解,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意见书、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现场勘验笔录、图、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树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江树明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对被害人家属作出赔偿,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是初犯等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要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理据充分,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江树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天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黎斯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