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初12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文富与何文高陈永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富,陈永兰,何文高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12694号原告:张文富,男,1964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陈永兰,女,196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何文高,男,198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原告张文富与被告陈永兰、何文高赠与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文富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文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富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文富负担。审判员 何 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若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