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25执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覃建平与伍朝阳申请支付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建平,伍朝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5执361号申请执行人:覃建平,男,住湖南省桃源县。被执行人:伍朝阳,男,住湖南省桃源县。申请执行人覃建平与被执行人伍朝阳申请支付令纠纷一案,桃源县人民法院(2017)湘0725民督2号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覃建平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现因覃建平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0725执3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曾 平审 判 员 谢新国审 判 员 钟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泽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