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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执2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与郭顺梅、陈伟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郭顺梅,陈伟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4执231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佛山大道中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8935304032。法定代表人米晋湘。被执行人郭顺梅,女,汉族,1970年1月21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陈伟德,男,汉族,1975年9月27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诉郭顺梅、陈伟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4民初56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郭顺梅、陈伟德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购车分期欠款本金66111.12元、利息577.34元(2016年5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滞纳金1165.92元,偿还普通消费、取现欠款本金5447.48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计1567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为1007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申报财产,但其未履行。本院经向全国银行、工商、证券、车辆等部门,辖区内房管、国土等财产登记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并拟终结本次执行,其对此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4执231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祝华审判员  侯文彪审判员  XX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津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