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行终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偏关县楼沟乡柏家咀村民委员会石角上村民小组与偏关县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偏关县楼沟乡柏家咀村民委员会石角上村民小组,偏关县人民政府,偏关县楼沟乡庄子洼村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晋行终2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偏关县楼沟乡柏家咀村民委员会石角上村民小组。负责人张锐忠,该村民小组小组长。委托代理人张在存,男,汉族,1950年6月25日出生,住山西省忻州市忻府长征街*号4。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偏关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偏关县塔梁街。法定代表人曲俊安,该县县长。委托代理人郭秀红,偏关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委托代理人陈茂,山西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俊珍,偏关县国土资源局地籍股股长。原审第三人偏关县楼沟乡庄子洼村委会,住所地偏关县楼沟乡庄子洼村。负责人闫伴师,庄子洼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混开,偏关县楼沟乡庄子洼村村民。上诉人偏关县楼沟乡柏家咀村民委员会石角上村民小组(以下简称石角上村民小组)因诉偏关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确权一案,不服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2行初4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石角上村民小组的负责人张锐忠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在存,被上诉人偏关县人民政府的负责人郭秀红、委托代理人陈茂、邓俊珍,原审第三人偏关县楼沟乡庄子洼村委会(下称庄子洼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李混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查明,2015年石角上村民小组与庄子洼村委会因臭它沟大坝土地所有权发生争议。2015年6月10日石角上村民小组向偏关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土地确权。偏关县国土资源局受理后,向石角上村民小组和庄子洼村委会送达了《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受理通知书》、《关于限期提供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的通知》、《偏关县国土资源局关于补充有关证明材料的通知》、《权属争议界线调查通知书》等文书,并组织争议双方村民代表到现场指界,同时对双方村民代表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现场确认土地权属争议界线指界人签名表》。石角上村村民小组长张锐忠与部分村民代表、庄子洼村村民代表均在《现场确认土地权属争议界线指界人签名表》上签字捺印。2015年9月2日偏关县国土资源局向争议双方送达了《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听证通知书》,2015年9月8日组织双方村民代表召开了听证会。2016年5月11日偏关县人民政府作出《偏关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楼沟乡柏家咀村委石角上村民小组与楼沟乡庄子洼村委关于臭它沟大坝土地所有权争议的处理决定》,并于2016年5月17日送达争议双方。原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确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目前该村农民实际使用的本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确定所有权。”本案偏关县国土资源局作为具体实施调查处理工作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了受理申请、送达文书、审查证据、询问当事人及实地调查、现场指界、组织听证等法定程序后,依法将争议案件的调查结果报送确权机关偏关县人民政府,偏关县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确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作出处理决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石角上村民小组认为该处理决定显失公平,明显不当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偏关县楼沟乡柏家咀村民委员会石角上村民小组的诉讼请求。上诉人石角上村民小组上诉称,被诉行政行为对庄子洼村实际使用争议土地的时间认定不清,庄子洼村使用争议土地属于抢耕抢种,不属于合法使用。被上诉人没有查明上述事实即将争议土地确认归庄子洼村所有,该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综上,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撤销被诉行政行为。被上诉人偏关县人民政府答辩称,庄子洼村使用争议土地已超过二十年,被上诉人将争议土地确权给庄子洼村符合法律规定。故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审第三人庄子洼村陈述意见,庄子洼村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使用争议土地,迄今已超过三十年。偏关县人民政府作出的确权是正确的。故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认为,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是偏关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偏关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楼沟乡柏家咀村委石角上村民小组与楼沟乡庄子洼村委关于臭它沟大坝土地所有权争议的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案诉争标的是土地行政确权,依法属于复议前置类型,对该土地确权决定不服,应先行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可再行提起行政诉讼,本案石角上村民小组径直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被诉土地确权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应当裁定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原审法院对本案作出实体判决显然不当,依法应予以纠正。上诉人针对被诉行政行为实体方面提出的上诉理由,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本院不作评述。综上,石角上村民小组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晋02行初42号行政判决;二、驳回偏关县楼沟乡柏家咀村民委员会石角上村民小组的起诉。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返还偏关县楼沟乡柏家咀村民委员会石角上村民小组。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彦斌审判员 魏佩芬审判员 郑 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武 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