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新4002民初4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伊犁华翔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与刘宏奎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犁华翔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刘宏奎

案由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02民初4187号原告:伊犁华翔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法定代表人:何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晓静,新疆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宏奎,住伊宁市。本院立案的原告伊犁华翔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宏奎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伊犁华翔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伊犁华翔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伊犁华翔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伊犁华翔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思 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娜尔盖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