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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8执1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张勇明、李自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勇明,李自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08执1051号申请执行人张勇明,男,汉族,1977年2月6日出生,住所地石家庄市桥东区。被执行人李自发,男,汉族,1970年2月16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6)冀民初273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243条、第24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41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占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靖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