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3执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某某担保基金管理中心、侯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担保基金管理中心,侯某某,邢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03执640号申请执行人某某担保基金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职务:主任。被执行人侯某某。被执行人邢某某。本院执行上列双方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69000元,邯郸市赵都公证处于2016年7月20日作出的(2016)邯赵证执字第5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程序中,已向被执行人邮寄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现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7)冀0403执64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继军审 判 员 李道方审 判 员 郭建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孟宪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