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0执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周某与冉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冉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40执61号申请执行人:周某,男,汉族,1977年8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冉某,女,土家族,1979年7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周某与冉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冉某某已履行了2000.00元,余下8000.00元她承诺分期履行完毕。由于执行期限届满,申请人无法取得联系,加之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谭千文审判��谭新权审判员 马 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浩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