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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0执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周某与冉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冉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40执61号申请执行人:周某,男,汉族,1977年8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冉某,女,土家族,1979年7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周某与冉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冉某某已履行了2000.00元,余下8000.00元她承诺分期履行完毕。由于执行期限届满,申请人无法取得联系,加之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谭千文审判��谭新权审判员  马 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浩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