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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8执恢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刘文清与刘志国继承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清,刘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8执恢138号申请执行人刘文清,女,1956年2月10日生,汉族,七台河市桃山区环卫处退休工人,住吉林省延吉州。被执行人刘志军,男,1955年3月6日生,汉族,东北轻合金有限责任公司退休工人,住哈尔滨平房区。本院在执行(2017)黑0108执恢138号刘文清与刘志国继承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137740元。执行中,法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重新立案,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8民初12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晓东审判员  管 影审判员  冀宇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