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0执7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四川蜂巢外墙保温隔热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上海洪梅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蜂巢外墙保温隔热技术有限公司,上海洪梅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0执7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四川蜂巢外墙保温隔热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鞋都南三路8号。法定代表人:夏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芳,公司行政主管。被执行人:上海洪梅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9088号3号楼上海洪梅建筑材料有限公司-687。法定代表人:宋炳洪,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蜂巢外墙保温隔热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上海洪梅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19日提取了被执行人上海洪梅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中天建设集团西南公司的应收款370000元至本院案款账户,后向申请执行人四川蜂巢外墙保温隔热技术有限公司发放案款363935元(此款含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4293元),余款6065元转为本案申请执行费。另通过向银行、车管、房管、工商、证劵等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上海洪梅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蜂巢外墙保温隔热技术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尚有货款47071.15元及违约金(应分段计算)未执行兑现,申请执行人四川蜂巢外墙保温隔热技术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鸿滨审判员 朱世忠审判员 陈仁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彭彦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