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1民初1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冯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1民初1027号原告:冯某,女,199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县。被告:李某,男,1989年2月15日出生,藏族,现住邢台县。冯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冯某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冯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冯某负担。审判员 蒋铁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程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