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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民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邹云龙与上海金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审执行异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云龙,上海金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涟水县汉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民初57号原告:邹云龙。被告:上海金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百生。第三人:涟水县汉邦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嵇春林。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波。原告邹云龙与被告上海金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涟水县汉邦置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邹云龙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邹云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云龙撤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09元,减半收取204.5元,由邹云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勇审 判 员  孙 洁代理审判员  孙志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潘春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