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民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邹云龙与上海金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审执行异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云龙,上海金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涟水县汉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民初57号原告:邹云龙。被告:上海金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百生。第三人:涟水县汉邦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嵇春林。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波。原告邹云龙与被告上海金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涟水县汉邦置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邹云龙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邹云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云龙撤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09元,减半收取204.5元,由邹云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勇审 判 员 孙 洁代理审判员 孙志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潘春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