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2民初4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王某与许某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许某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4300号原告王某,男,196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被告许某某,女,195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6号。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本院在受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许某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称被告许某某已返还其垫付的款项,故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元,减半收取29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苏丽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董韶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