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02民初4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赖秀玉与林庆章、李锦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秀玉,林庆章,李锦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2民初4875号原告:赖秀玉,女,199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现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林庆章,男,1972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华安县,被告:李锦华,女,1975年1月27日,汉族,住华安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漳州市龙文区九龙大道以东漳州碧湖万达广场A2地块9幢1901-19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8565135678.代表人谢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琳,公司职员。原告赖秀玉与被告林庆章、被告李锦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赔偿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秀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秀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洪薇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