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3刑初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金虎、陈立敏开设赌场、抢劫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虎,陈立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23刑初104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金虎,男,197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中共党员,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正定县,现住正定县。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11月24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抢劫罪,于2016年12月22日经正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正定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正定县看守所。辩护人,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立敏,男,1984年1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正定县。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11月16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于2016年12月22日经正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正定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正定县看守所。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以正检公刑诉〔2017〕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金虎犯开设赌场罪、指控被告人陈金虎、陈立敏犯抢劫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正定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梁雪娇出庭支持公诉,上述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2015年8月份,被告人陈金虎伙同康某1、康某2、郑某1、郑某2(四人已判刑)等人在正定县东慈亭村村东一个厂房内利用百家乐、打鱼机等赌博机开设赌场。后康某2将百家乐卖掉、将两台打鱼机藏匿于其家中。2015年10月15日正定县公安局在正定县七吉村康某2家中扣押两台打鱼机。经核实,两台打鱼机均为6人座次机,共计12座次,每座次能够独立一人进行赌博活动。两台打鱼机均认定为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二、2015年8月27日,被告人陈金虎、陈立敏伙同康某1、康某2、郑某1(三人已判刑)等人在正定县东慈亭村,以肖某等人在赌场赌博时作弊为由对被害人肖某进行殴打,强行劫取肖某人民币1万元,并将肖某的雪铁龙轿车扣留。2015年9月24日,康某2等人将该车过户到康某1名下。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71000元。三、2015年8月28日,被告人陈立敏伙同康某1、康某2、郑某1(三人已判刑)为了让被害人张某1替杨某拿出在赌场作弊的赔偿款,对张某1进行殴打,强行劫取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陈金虎于2016年11月24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陈立敏于2016年11月16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金虎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被告人陈金虎、陈立敏以暴力方法抢劫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开设赌场罪、抢劫罪追究陈金虎的刑事责任,应当以抢劫罪追究被告人陈立敏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金虎、陈立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辩护人主要辩称:基于涉案事实和定性生效法律文书予以确定,对公诉人指控的两个罪名不再持异议,关于定罪方面,辩护人认为应当从轻、减轻对陈金虎的处罚;陈金虎有投案自首的情节,针对抢劫罪,陈金虎成立了犯罪中止,他只是参与了向肖某索取一万元的过程,当晚他在11点回家以后没有再参与其他的犯罪行为,应当对其减轻处罚;针对两个罪名,陈金虎属于从犯;针对抢劫罪,陈金虎是在下班后被其他同案主犯邀请,上车之后才说有人出老千,之前他是不知情的,被动的参与了抢劫的行为,参与以后他阻止实施加害被害人的行为,陈金虎虽然参与了犯罪但他所起的作用微乎其微,应当认定其从犯的地位;关于开设赌场罪,陈金虎一开始并不知道开的是赌场,他出了6000块钱,想尽快偿还自己所欠债务,应当认定其从犯;陈金虎自愿认罪,并表示自愿悔罪;陈金虎是国家公职人员,任单位工会主席,其平时表现良好,系初犯,并对肖某进行了赔偿,如果谅解达成的情况下请法院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关于量刑方面,抢劫罪量刑太高,陈金虎只是参与了一万块钱,扣车的事陈金虎并没有参与,材料卷都显示是康某2让把车放到赌场的,开设赌场罪量刑也有点高,辩护人建议对陈金虎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一、2015年8月份,被告人陈金虎伙同康某1、康某2、郑某1、郑某2(四人已判刑)等人在正定县东慈亭村村东一个厂房内利用百家乐、打鱼机等赌博机开设赌场。后康某2将百家乐卖掉、将两台打鱼机藏匿于其家中。2015年10月15日正定县公安局在正定县七吉村康某2家中扣押两台打鱼机。经核实,两台打鱼机均为6人座次机,共计12座次,每座次能够独立一人进行赌博活动。两台打鱼机均认定为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二、2015年8月27日,被告人陈金虎、陈立敏伙同康某1、康某2、郑某1(三人已判刑)等人在正定县东慈亭村,以肖某等人在赌场赌博时作弊为由对被害人肖某进行殴打,强行劫取肖某人民币1万元,并将肖某的雪铁龙轿车扣留。2015年9月24日,康某2等人将该车过户到康某1名下。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71000元。2017年6月19日,被告人陈金虎赔偿了被害人肖某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肖某的谅解。三、2015年8月28日,被告人陈立敏伙同康某1、康某2、郑某1(三人已判刑)为了让被害人张某1替杨某拿出在赌场作弊的赔偿款,对张某1进行殴打,强行劫取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陈金虎于2016年11月24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陈立敏于2016年11月16日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陈金虎、陈立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陈金虎、陈立敏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康某1、康某2、郑某1的供述、被害人肖某、张某1的陈述、证人王某的证言、王某提供的雪铁龙汽车车辆登记证书、轿车发还清单、赌博机扣押清单、机动车行驶证、借款合同、郑某1农业银行交易清单、肖某工商银行卡交易记录、张某1朋友褚某借记卡交易明细、办案说明、正定县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物品价值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对康某2住宅搜查笔录、正定县公安局赌博机认定书、前科证明、户籍证明、协议书、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金虎、陈立敏以暴力方法抢劫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陈金虎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金虎、陈立敏犯抢劫罪、指控被告人陈金虎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二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可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陈金虎在抢劫过程中,属罪责相对较轻的主犯,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陈金虎主动赔偿被害人肖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陈立敏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其次要作用,属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陈金虎在抢劫过程中,未能有效的阻止其他抢劫共犯的抢劫行为,辩护人有关被告人陈金虎成立犯罪中止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金虎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4日起至2023年9月2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陈立敏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十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6日起至2022年7月1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永刚人民陪审员 樊广圆人民陪审员 张君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