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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25执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湖北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培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培华,远安楚望矿业集团狮子垴煤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5执332号申请人湖北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远安县鸣凤镇鸣凤大道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0606613884。法定代表人秦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向阳,该公司特殊资产经营部经理。被执行人徐培华,男,196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被执行人远安楚望矿业集团狮子垴煤炭有限公司,住所地远安县茅坪场镇白云村四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3710383X4。申请人湖北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培华、远安楚望矿业集团狮子垴煤炭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525民初794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湖北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95万元及利息。执行中,申请人湖北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525执33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 忠审判员 陈映波审判员 田育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