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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02行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马君不服牡丹江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君,牡丹江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1002行初31号原告马君,男,1954年5月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东宁县。委托代理人王久毅,男,1957年7月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被告牡丹江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江南新区。原告马君诉被告牡丹江市人民政府不服行政复议决定一案,向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16年12月1日予以受理。经审查后,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认为不具有管辖权,于2016年12月7日作出(2016)黑81行初XX号行政裁定书,将本案移送本院,本院已于2017年6月8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原告马君以已办理相关的行政手续为由,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以已办理相关的行政手续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君负担。审 判 长  唐功恩人民陪审员  王凤敏人民陪审员  陆雪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李双双书 记 员  秦境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