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民终1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南通恒盛钢结构有限公司与马金霞、王国强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金霞,南通恒盛钢结构有限公司,王国强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民终19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金霞,女,汉族,1978年3月16日生,住南通市通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春雷,南通市通州区五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通恒盛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如皋市。法定代表人:陈宝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鹏飞,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国强,男,汉族,1977年5月9日生,住南通市港闸区。上诉人马金霞因与被上诉人南通恒盛钢结构有限公司、王国强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2016)苏0611民初25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马金霞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马金霞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志刚代理审判员 陈燮峰代理审判员 顾 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滢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