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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25民初1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昌乐县神龙纺织品有限公司与王日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乐县神龙纺织品有限公司,王日奎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5民初1638号原告:昌乐县神龙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温州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岳天德,总经理。被告:王日奎。本院在审理原告昌乐县神龙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日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昌乐县神龙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4元,保全费1270元,共计2834元,减半收取1417元,由原告昌乐县神龙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卜春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风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