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执恢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辛刚、于维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刚,于维海,赵海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恢512号申请执行人:辛刚,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于维海,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赵海森,男,汉族,住胶州市。申请执行人辛刚与被执行人于维海、赵海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胶民初字第6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维海、赵海森已经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胶民初字第62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潘子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