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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5民初2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廖端源与余成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端源,余成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825民初2020号原告:廖端源,男,197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常山县人,住浙江省常山县。被告:余成华,男,198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龙游县人,住浙江省龙游县。廖端源为与余成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余成华支付劳务费1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徐水耀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廖端源到庭参加诉讼,余成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至2015年8月,余成华雇佣廖端源在安徽省池州市碧桂园物业从事打井工作,同年11月19日,双方经结算,余成华认可欠劳务费13000元。后经原告催讨,被告仅于2017年3月支付1000元,至今尚欠12000元未支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余成华支付廖端源劳务工资1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63元,由余成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徐水耀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无书记员  姚丽萍向本院立案庭申请申请执行期限二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