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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3103刑初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周业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芒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业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3103刑初116号公诉机关芒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业,男,1981年8月16日出生,彝族,初中文化程度,运输服务人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县,住禄丰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7月21日被德宏州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9日被芒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芒市人民检察院以芒检公诉刑诉(2017)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业犯诈骗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受理后,于同年6月22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芒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本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芒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业驾驶云E×××××货车从事货物运输,为节省成本,于2016年3月至6月期间,通过购买伪造的通行卡,18次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7021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业通过购买伪造的通行卡,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周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业驾驶云E×××××货车从事货物运输,为节省成本,于2016年3月至6月期间,通过购买伪造的通行卡,18次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7021元。上述事实,有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物证照片2张,证明涉案车辆的外观形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各1份,证明本案的案件来源及立案时间。3、户口证明1份,证明被告人周业的基本身份信息。4、到案经过2份,证明被告人周业自动投案的经过。5、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云E×××××逃费行为统计表、车辆轨迹信息,证明云E×××××车辆18次偷逃过路费的详细情况。6、情况说明3份,证明(1)因收费站抓拍图片自动覆盖,故无法调取云E×××××车在2016年6月8日之前出入收费站车道的抓拍图片;(2)被告人周业于2016年6月9日持伪造的通行卡刷卡,被收费站工作人员发现有偷逃通行费行为的经过;(3)温某多次向多名驾驶员提供伪造的高速公路通行卡用于偷逃通行费,因涉及人员、车辆较多,故其对被告人周业及其驾驶的云E×××××车无印象。7、鉴定聘请书、价格认定结论书附鉴定资质证书复印件、鉴定意见通知书各1份,证明经德宏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云E×××××车18次偷逃高速公路过路费人民币37021元。侦查机关已将结论告知被害人及被告人。8、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各1份,证明侦查机关依法扣押涉案款人民币37021元。9、辨认笔录1份附被辨认人照片及身份情况,证明被告人周业辨认出温某就是提供伪造通行卡的人。10、证人李某、温某的证言,证明案件事实。11、被告人周业的供述与辩解,证明案件事实。12、视听资料,证明侦查机关取证程序合法。上述证据,内容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作为定案依据。公诉机关提出量刑建议,建议以诈骗罪对被告人周业判处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周业对量刑建议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周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周业诈骗公私财物共计人民币3702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周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且其积极退缴全部赃款,具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周业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并及时返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段学忠审 判 员  申 珺人民陪审员  赵仕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怡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