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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执2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叶陈华与陈崇洪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陈华,陈崇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2268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17执2268号申请执行人:叶陈华,男,1983年9月23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委托代理人:郭远柏、刘国强,上海乐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崇洪,男,1974年1月15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原告叶陈华诉被告陈崇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9日作出的(2013)松民一(民)初字��24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陈崇洪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叶陈华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陈崇洪归还借款2,000,000元,支付利息200,000元,并由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13,704元。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崇洪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付款义务。至期,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在本案执行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执行通知,并已对其进行了网上追查,并依法于2017年3月17日实际冻结了被执行人在工行账户存款6.34元、农行账户存款77.62元;因实际冻结的存款与本案执行标的相差悬殊,故暂不作扣划处理。本次冻结期限一年。待期满前第20日,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冻申请。届时,由本院实施续冻手续。同时,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崇洪名下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泗泾���泗陈公路XXX弄XXX号XXX-XXX层全幢房屋。本院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执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股权、车辆及其他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陈崇洪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至此,本案执行标的因上述被查封的房屋尚未清场而暂无条件执行。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因本院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在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红根审判员  范明火审判员  包 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戴家瑶审判长  陆红根审判员  范明火审判员  包 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戴家瑶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