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4执2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高贵林申请执行何成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贵林,何成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4执2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贵林,男,1963年10月30日生,白族。被执行人何成军,男,1976年9月19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高贵林与被执行人何成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6)黔0524民初8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高贵林于2017年2月13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何成军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5年8月19日起计算至2016年3月18日止,被告何成军已支付的9200元用于折抵其于2015年8月19日后应支付给原告高贵林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775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900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通过公告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执行风险告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2.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何成军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车辆登记信息。3.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到毕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织金管理部、被执行人工作单位的工资主管部门织金县少普镇教育管理中心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住房公积金余额11304.8元、月工资收入5502元。本院裁定自2017年4月起至2018年8月止,每月提取何成军在织金县少普中学的工资收入3000元(其中2018年8月提取2875元),并于2017年4月12提取被执行人何成军的住房公积金余额110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4.本院于2017年6月5日将被执行人何成军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被执行人的其他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并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在提取工资收入后不需对被执行人其他财产进行执行。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明确表示不要求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悬赏查找其下落、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等措施。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何成军除已执行到位的11000元及按月提取工资收入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高贵林本案的执行情况后,其明确表示予以认可,且不要求对被执行人其他财产进行查找、控制、处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宏亮审判员 朱家林审判员 熊恩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段忠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