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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222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王存福与刘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存福,刘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22执91号申请执行人:王存福,男,汉族,1963年4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刘磊,男,汉族,1981年11月25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存福与被执行人刘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刘磊履行玉米款30536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80元,缴纳执行费36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222民初21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辉审判员 同 刚审判员 武文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小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