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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3民初1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朱怀鹏与范如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怀鹏,范如贵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3民初1032号原告朱怀鹏,男,汉族,成年,住新县。被告范如贵,男,汉族,成年,住新县。审:原告朱怀鹏与被告范如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身诉讼权利的体现,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怀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方贤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明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