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3民初1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朱怀鹏与范如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怀鹏,范如贵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3民初1032号原告朱怀鹏,男,汉族,成年,住新县。被告范如贵,男,汉族,成年,住新县。审:原告朱怀鹏与被告范如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身诉讼权利的体现,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怀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方贤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明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