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刑申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刘克松合同诈骗一案申诉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吉刑申88号刘克松:你为合同诈骗一案,对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2015)桦刑初字第145号刑事判决和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吉中刑终字第337号刑事裁定不服,以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涉案行为属民事纠纷,不构成诈骗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组成合议庭认真审查后认为,你明知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做出民事裁定,将你的17套房屋交付给桦甸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抵偿所欠债务,你仍隐瞒真相,对外谎称该房屋系你所有,并与多名被害人签订购房合同,骗取被害人购房款,你的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原判定性准确。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予以驳回。望你尊重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自觉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