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22执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聂采全与射洪贝金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邓良全民间借贷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采全,射洪贝金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邓良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22执8号申请执行人:聂采全,男,生于1965年8月2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柳树镇居民。被执行人:射洪贝金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射洪县太和镇。注册号:510922000003351。法定代表人:邓良全,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邓良全,男,生于1963年2月28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太和居民。本院在执行聂采全与射洪贝金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邓良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查明上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本案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后,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 鲲审判员 袁华林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 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