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3执4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何世生、朱学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世生,朱学林,赖文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3执4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世生,男,1962年10月1日生,汉族,住鹿寨县,被执行人朱学林,男,1980年4月20日生,汉族,住鹿寨县,被执行人赖文玲,女,1984年10月2日生,汉族,住鹿寨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鹿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223民初221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朱学林在中国农业银行广西分行账户62×××19的存款80000元。二、冻结被执行人赖文玲在中国农业银行广西分行账户62×××75的存款8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廖庆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江荣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