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2行初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宋全军与林州市五龙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全军,林州市五龙镇人民政府,薛云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502行初68号原告宋全军,男,197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浚县。委托代理人马保山,男,194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浚县。被告林州市五龙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林州市五龙镇。法定代表人郝学军,职务镇长。委托代理人吕保周、王志伟,河南争先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薛云财,男,197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委托代理人曲中太,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宋全军诉被告林州市五龙镇人民政府、第三人薛云财行政赔偿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宋全军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宋全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全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宋全军负担。审判长 关立兵审判员 李 强审判员 王 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丽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