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5民初40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4-16
案件名称
利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宁波石勇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利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宁波石勇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5民初4078号之一原告:利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4577531033J),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会展路181号宁波国际贸易展览中心常年展2号馆7A07、7A09、7A11。法定代表人:夏争取,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章国锋,浙XX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石勇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591594364A),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新桥镇(象山影视城内)。法定代表人:史晓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运来,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丽君,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利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宁波石勇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利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申请变更本案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宁波石勇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10万元,本院予以准许。原告利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利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利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利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海科人民陪审员 杨玲娜人民陪审员 顾德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周 珅?PAGE?2??PAGE?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