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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8执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高琴与张鹏飞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琴,张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8执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高琴,女,汉族。被执行人张鹏飞,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8民初1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鹏飞在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佳县管理部的账户的存款xxx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贺武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乔思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