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3刑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李天荣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天荣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023刑初65号公诉机关华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天荣,男,生于1976年9月12日,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2000年4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庆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08年1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庆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4年3月20日因犯诈骗罪被西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5年12月21日刑满释放。2017年1月3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华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经华池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华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华池县看守所。华池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公诉刑诉[2017]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天荣犯诈骗罪,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华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振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天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华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天荣自2016年9月份至2017年1月份,先后通过微信搜索“附近的人”添加好友,谎称其叫李龙,在华池县乔河作业区上班,以各种理由骗取被害人高某某、孟某某、殷某某、陈某某、李某某、潘某某等人财物共计92503.93元,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1.2016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天荣通过微信搜索“附近的人”添加高某某为好友,谎称其叫李龙,在华池县乔河作业区上班,聊天中李天荣得知高某某丈夫因犯罪被关押在华池县看守所。后李天荣编造其为高某某丈夫办事、有事急需用钱、修理汽车、给高某某及高某某孩子买礼物等事由向高某某借款,高某某通过微信红包和现金共付给李天荣人民币16200元。后李天荣用骗取高某某的钱购买一辆二手“中华”牌轿车(车辆因肇事停放在庆城县迈腾修理厂内),并将高某某联系方式拉至黑名单,共计骗取高某某现金16200元。2.2016年12月底(农历腊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李天荣乘坐孟某某的“黑出租”车后,二人便留下联系方式,在取得孟某某信任后,李天荣以朋友开车肇事为由,骗取孟某某现金30000元,李天荣向孟某某谎称其在西安家中有一张存款为30万元的卡,其回西安后即归还借款。后李天荣多次以帮助朋友、为其“女儿”购买手机、给孟某某购买项链吊坠等为由,骗取孟某某现金6100元;OPPOA57牌手机一部,价值1300元;OPPOR9PULS牌手机一部,价值3300元;黄金戒指一枚,价值1867.17元;黄金项链一条,价值4868.89元,共计骗取孟某某财物价值47436.06元。3.2017年1月14日,被告人李天荣在庆城县通过微信“附近的人”添加殷某某为好友。李天荣告诉殷某某其在长庆油田上班,取得殷某某信任。2017年1月15日,李天荣以为殷某某购买项链吊坠为由,骗取殷某某黄金项链一条,价值3725.87元;同年1月17日,李天荣又以朋友开其车肇事为由,骗取殷某某现金1000元,共计骗取殷某某财物价值4725.87元。4.2016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天荣在西安市未央区通过微信“附近的人”添加陈某某为好友,谎称其叫李龙,在油田上上班,其父亲经营一家公司。李天荣让陈某某做其情人,遭陈某某拒绝,后李天荣又以在其父亲的“公司”为陈某某找工作为由,取得陈某某的信任。李天荣取得陈某某的信任后,先后数次以其开车肇事、修车为由,共骗取陈某某18300元。5.2016年9月初,被告人李天荣通过微信“附近的人”添加李某某为好友,谎称其叫李龙,在西峰一作业区上班。李天荣答应为李某某家中的“天龙”货运车在油田上“找活”,取得李某某的信任。2016年10月1日,李天荣以开车肇事为由,骗取李某某现金1000元;2016年10月13日,李天荣以其去交警队处理事故为由,骗取李某某现金1200元;2016年11月初,李天荣又以其父亲生病为由,骗取李某某现金800元。共计骗取李某某现金3000元。6.2016年11月份,被告人李天荣通过微信“附近的人”添加潘某某为好友,谎称其叫李龙,是西安人,在华池县一作业区上班。李天荣以给朋友“倒账”为由,谎称其在西安家中有一张存款为30万元的卡,其回西安后即归还借款,骗取潘某某现金1200元。7.2016年10月26日,被告人李天荣在庆阳市陇东学院后门“悍匪”单车俱乐部以租车为由,骗取该俱乐部烈风马里亚诺牌自行车一辆,价值1642元,后以200元钱的价格卖给甘肃省通信产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员工王某某。综上,被告人李天荣共计骗取财物总价值92503.93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经法庭质证、认证,本院查证属实,予以确认的如下证据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发生的时间及报案经过;2.被害人高某某、孟某某、殷某某、陈某某、李某某、潘某某、马某某陈述及自行车租赁合同,证实被告人具体诈骗其钱物的数额及经过;3.证人何某某、石某某、赵某某证言,证实被告人曾给其一部OPPOA57手机,以及被告人将诈骗的黄金首饰在其店里销售的事实;4.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通过辨认确认被告人就是诈骗他们的人;5.证人贺某某、俄某某、王某某证言及卖车协议,证实被告人购买贺某某所有的“中华”牌轿车一辆,后俄某某开车肇事,该车现停放在修理厂;被告人将一辆自行车卖给王某某的事实;6.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于2017年1月31日在华池县被抓获及羁押的情况;7.甘肃省庆阳县人民法院(2000)庆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2001年4月12日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08)庆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2008年1月15日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西峰区人民法院(2014)庆西刑初字第145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2014年3月20日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释放证明书,证实2015年12月21日刑满释放;8.华池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中国农业银行庆城县支行证明,证实2016年12月及2017年1月黄金价格;自行车价格为1642元;9.华池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实扣押被告人现金6216元,发还被害人高某某,扣押自行车一辆,发还被害人马某某;10.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有限公司质量保证书,证实回收被告人的黄金首饰的具体克数及价格;11.被告人与被害人微信转账截图、保证书一张,证实被害人高某某通过微信红包向被告人转账的具体数额,被告人向被害人孟某某所做的保证还款的事实;12.被告人供述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本案的犯罪事实;1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天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实姓名,提供虚假信息,多次骗取多人钱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李天荣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在抓获后供述侦查机关未掌握的其他诈骗犯罪,属坦白,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一款、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天荣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31日至2023年1月30日止)随案移交的车辆,退还被害人高某某,手机退还被害人孟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保中审 判 员 李治虎人民陪审员 赵江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静附页(具体适用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