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民再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华某1、李某继承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华某1,李某,华某2,华某3,华某4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民再4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华某1,女,199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学生,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某,女,1972年7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系华某1母亲。二再审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郝丽君,河北秦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华某4,男,196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志海,男,198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系华某4之子。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华某2,女,196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一审原告、���审被上诉人:华某3,女,197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华某1、李某、华某2、华某3与华某4继承纠纷一案,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2014)海民初字第1682号民事判决。华某1、李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29日作出(2015)秦民终字第140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华某1、李某不服,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5日作出(2016)冀民申707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李某及华某1、李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郝丽君,华某2、华某3,华某4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志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于(2015)秦民终字第1408号民事判决及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168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崔冠军代审判员 可小平代审判员 张子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