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1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霍利侠与被执行人陕西鑫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陕西蓝海实业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利侠,陕西鑫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陕西蓝海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1376号申请执行人霍利侠,女,196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鑫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太乙路10号。法定代表人林维海,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蓝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凤城四路1号2302室。法定代表人金萍,该公司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霍利侠与被执行人陕西鑫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陕西蓝海实业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03民初65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权利人尚未受偿金10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梅宏枝执行员 夏怀山执行员 张 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 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