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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行初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赵昆仑与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政府、商丘市睢阳区古宋街道办事处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昆仑,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政府,商丘市睢阳区古宋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4行初329号原告赵昆仑,男,198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雪苑路。法定代表人栗朝举,该区政府区长。被告商丘市睢阳区古宋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南关大街与古宋河交汇处东侧。负责人王存刚,该办事处主任。原告赵昆仑因要求确认被告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睢阳区政府)、商丘市睢阳区古宋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古宋街道办)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睢阳区政府、古宋办事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本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原告赵昆仑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睢阳区政府、古宋办事处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昆仑自愿撤回对被告睢阳区政府、古宋办事处的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系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昆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赵昆仑负担。审判长  彭灵侠审判员  宋 冲审判员  苏刚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妍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