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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9执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成都美岭纸业有限公司、向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美岭纸业有限公司,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29执76号申请执行人成���美岭纸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向华,男,汉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2016)川0129民初160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美岭纸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向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标的117113.17元。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向华的银行存款、房地产及车辆信息进行了调查。依法查封、扣押了被执行人向华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小型轿车一辆,但未完成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查封了被执行人向华与陈琳共同共有位于成都市××大面街办××大道××师大现代花园××单元××号住宅(权*,建筑面积*平方米)、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道*住宅(权*,建筑面积*平方米)二套,但上述查封的房屋均已设置了抵押,暂不宜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可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2016)川0129民初16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次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暂不宜处置的情形消失的,可凭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重新执行申请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材料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世伟审判员  唐 鑫审判员  高志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卢 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