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302执2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王文华与查永建(查金见)、郭指彤、郭指龙、郑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华,查永建,郭指彤,郭指龙,郑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302执2385号申请人王文华,女,汉族。被执行人查永建(查金见),男,汉族。被执行人郭指彤,女,汉族。被执行人郭指龙,男,汉族。被执行人郑芬,女,汉族。本院在申请人王文华与被执行人查永建、郭指彤、郭指龙、郑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被执行人查永建工资,分期扣划支付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乌勃民一初字第022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剑审 判 员 庞 巍代理审判员 徐立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郝 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