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2民初3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周海华与武汉赛林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海华,武汉赛林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2民初3821号原告:周海华,男,1950年11月29日,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繁旺(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光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赛林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武汉市江岸区西马路78号,实际经营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金山大道海口三路5号。法定代表人:陈方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海华诉被告武汉赛林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海华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武汉赛林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海华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海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43元予以免收。审 判 长 胡 迪人民陪审员 石 俊人民陪审员 刘 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尹代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