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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13刑初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检察院诉孙明杰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明杰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813刑初142号公诉机关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明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1月21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7年2月15日被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6月16日被我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2017年6月22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分局执行逮捕。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检察院以泽检诉刑诉(2017)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明杰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学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明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至2016年8月期间,被告人孙明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收取货款后不发货或少发货的方式骗取顾某、李某、赵某三人钱款共计人民币53000余元。具体分述如下:1.2015年3、4月份,被告人孙明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无锡某公司业务员的名义,骗取顾某向其支付钢材购销定金人民币16000元。后被告人孙明杰未发货也未将该笔定金退还顾某,并变更手机号码不再与顾某联系。2.2016年7月6日,被告人孙明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销售钢材的名义骗取李某向其支付钢材款人民币7778元。收到货款后,被告人孙明杰未发货,且将李某加入手机黑名单,不再与其联系。3.2016年8月下旬,被告人孙明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销售钢材的名义骗取赵某向其支付钢材款人民币120000元。收到货款后,被告人孙明杰故意向赵某少发人民币30000余元的钢材。后被告人孙明杰将赵某加入手机黑名单,不再与其联系。被告人孙明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孙明杰已退赔三名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明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顾某、李某、赵某的陈述、证人曹某的证言、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从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调取的无锡某公司登记资料、合同专用章样本、购销合同样本、持章复印件、被害人顾某提供的被告人孙明杰的离职证明及手机短信清单、被害人李某提供的微信支付的凭证、被害人赵某提供的微信聊天截图及发货清单、从中国农业银行调取的户名为孙明杰的银行卡交易明细、三名被害人提供的收条、谅解书、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前桥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分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被告人孙明杰的户籍证明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明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孙明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明杰积极退出全部赃款且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明杰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2日起至2018年9月27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王亚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一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摘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更多数据: